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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0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4月,夏某甲、夏某乙(另案处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罗山村“落地天星”(地名)处用“阴穴”冒充成祖坟,骗取富川华润循环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骗取款项以后夏某乙将所得款项28000元交夏某甲保管。2020年4月28日,夏某甲的家属将涉案款项交到公安机关。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夏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忠胜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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