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组,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初,被告人夏某某伙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以“卖口罩”为幌子,从网上下载大量口罩图片在朋友圈、微信群聊中散发兜售,并将有意购买者添加为好友,私聊介绍口罩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转账付款后失联,共骗取15名被害人人民币92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7时40分许,被害人马某某(微信名“joh**”)向夏某某购买1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
2.2020年1月28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名“刘某某”)向夏某某购买5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元。
3.2020年1月28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名“大某某”)向夏某某购买4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
4.2020年1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崔某某(微信名“Oa**”)向夏某某购买1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元。
5.2020年1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害人薛某某(微信名“Cha**”)向夏某某购买800个一次性口罩、10个KN95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10元。
6.2020年1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谢某某(微信名“kni**”)向夏某某购买1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元。
7.2020年1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名“可****”)向夏某某购买21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
8.2020年1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名“直**”)向夏某某购买2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
9.2020年1月30日10时4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微信名“中****”)向夏某某购买10个3M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元。
10.2020年1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申某某(微信名“微**”)向夏某某购买21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0元。
11.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文某某(微信名“鎏**”)向夏某某购买10个KN95口罩、5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45元。
12.2020年1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田某某(微信名“柠**”)向夏某某购买2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
13.2020年1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害人魏某某(微信名“gh**”)向夏某某购买3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40元。
14.2020年1月30日18时28分许,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名“**”)向夏某某购买100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3500元定金。
15.202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微信名“**”)向夏某某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定金。
骗取钱款后,夏某某既未发货,被害人也联系不上其本人。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将钱款转至陈某某处,陈某某通过银行卡取现用于两人日常消费。为逃避侦查,夏某某、陈某某搬迁住址,夏某某丢弃其作案手机,陈某某对手机刷机。破案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截图、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申某某、文某某、田某某、何某某、薛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1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 刚
检察官助理:黎燕燕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2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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