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融创建设有限公司临工,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从董某某处租用十堰市张湾区中岳路 10号龚家沟一套自建房,因被害人赵某某与董某某对该房产权存在纠纷,遂多次上门要求夏某某搬离,夏某某以租房合同未到期、董某某欠其工资等为由拒绝,赵某某提出代董某某支付欠款。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伪造董某某欠其工资的欠条,骗取赵某某1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4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刚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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