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从圆通快递长乐区两港古槐快递营业部离职后,仍以提前收取快递费为由骗取郭某某快递投递费,郭某某于2019年7月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夏某某转账人民币5376元,后被告人夏某某将郭某某等人微信拉黑,断绝与郭某某及快递公司其他人员的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主动联系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了人民币5300元,后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陈某甲、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退赔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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