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505196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区**生活区**幢**单元**室,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 ,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12日起,被告人夏某某在自身负债,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冒用廖某某的身份,与南阳**蛋品有限公司被害人杜某某做鸡蛋生意,夏某某先以多笔小额交易骗得杜某某的信任,再让杜给其大批送货,并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结清货款。2019年1月15日,夏某某将手机关机,失去联系。截止2019年1月14日,夏某某累计欠杜某某货款293363.95元。案发后,民警通过对该批鸡蛋的追踪,发现夏某某将鸡蛋出售给邓州商人张某某,在张给夏某某结清货款后,夏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将其中18万元赃款以廖某某名字在湖北丹江口市购房产一套,其余赃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申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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