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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03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2008年3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经院批准逮捕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或者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夏某某和夏某甲(已判刑)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村“**”(地名)一起阴了6座假坟墓。2019年1-4月,两人利用这6座假坟墓冒充成祖坟,骗取富川华润循环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4000元后平分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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