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在缅甸孟波通过“相亲”网站,以相亲为名结识他人,并以推荐充值到博彩网站赌博的名义骗取钱财。其间,被告人夏某某通过“相亲”网站结识被害人刘某某,经多次微信聊天与刘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刘某某谈恋爱的心理,编造“在博彩网站赌博赚钱”的理由诱骗其进行小额赌博,通过后台控制让刘某某赢得小额钱款,而后,诱骗刘某某到“蚂蚁金服”博彩网站充值大额钱款,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0月4日在平阳县家中,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操控的“蚂蚁金服”博彩网站充值人民币1万元,后该笔款项被非法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617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