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旷宗彪,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虚构了可以联系上**分公司领导的事实,以帮林某甲拿到工程补偿款为由,让林某甲转账帮其还债。同时夏某某又以想拿到赔偿款需要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唱歌、帮林某甲把其在材料商那里的欠条拿回来的这些理由向林某甲要钱,并自己编造了一份赔偿深圳市**模板班组共计贰佰伍拾叁万元的协议书(落款是中国建筑**公司商务部),骗取了林某甲的信任,共计诈骗林某甲人民币216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审计报告》原件壹份,《微信交易记录》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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