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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1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逮捕。

辩护人:旷宗彪,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虚构了可以联系上**分公司领导的事实,以帮林某甲拿到工程补偿款为由,让林某甲转账帮其还债。同时夏某某又以想拿到赔偿款需要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唱歌、帮林某甲把其在材料商那里的欠条拿回来的这些理由向林某甲要钱,并自己编造了一份赔偿深圳市**模板班组共计贰佰伍拾叁万元的协议书(落款是中国建筑**公司商务部),骗取了林某甲的信任,共计诈骗林某甲人民币216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审计报告》原件壹份,《微信交易记录》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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