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害人宋某某因郭某甲涉嫌犯罪被抓担心自己受牵连,将担忧告诉了彭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对宋某某说夏某某有关系,让宋某某找夏某某,宋某某便拜托夏某某帮忙,被告人夏某某答应帮宋某某问情况。几天后,夏某某以在武穴市纪委监委找到了关系人,打听到消息,需要下重手送礼帮宋某某摆平麻烦为由,要求宋某某拿50万元给他去送礼以摆平麻烦。同年5月2日,宋某某在武穴市**宾馆将50万元现金交到夏某某手中,被告人夏某某将现金提到彭某某车上,并让彭某某将车开到武穴市科技街工商银行,将这50万元现金存入彭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上。同年5月16日,夏某某用这50万元里的21余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其余钱款用途彭某某也是听从夏某某的安排操作。被告人夏某某对被害人宋某某称事情已经被摆平。
被害人宋某某以为被告人夏某某真的有关系,继续拜托被告人夏某某,想让夏某某帮忙把郭某甲“救”出来,被告人夏某某答应帮宋某某问情况,之后夏某某让宋某某准备30万元,宋某某告诉夏某某只筹到了20万元。2019年6月13日下午,夏某某让宋某某准备4条1000元的黄金叶香烟去找武穴市纪委监委关系人送礼,宋某某买了4条黄鹤楼1916香烟交给夏某某。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称已经找好关系人,让宋某某拿20万给其去送礼,宋某某在武穴市澳门豆捞附近将20万元现金交给夏某某。不久之后,夏某某将这20万元以个人的名义出借给朋友郭某乙。
被害人宋某某给了20万元夏某某后,郭某甲并没有被释放,宋某某就经常打电话催促夏某某,夏某某就将收宋某某20万元去送礼找关系救郭某甲的事情告诉了彭某某,并称为救郭某甲找关系说好给30万元,结果宋某某只出20万元,像菜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搞得不但人没救成还害得自己得罪了人。刚好宋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彭某某遂接电话责怪宋某某,并告诉宋某某为了帮其办事送礼,夏某某和彭某某多次往返温州、武穴,夏某某还多次让彭某某垫钱买名贵烟酒送礼,共花费了二三万元,这个钱宋某某得还给她。之后夏某某告诉宋某某花了三四万元费用,宋某某遂向彭某某农行账户上转账4万元。
之后,被告人夏某某告诉宋某某称还要出30万元才能把郭某甲救出来。2019年7月11日,夏某某以找好关系为由,向宋某某要30万元去送礼,宋某某遂在武穴市沿江大道和玉湖路交界处附近将30万元现金交给夏某某。同年7月18日,夏某某将这笔钱存入自己尾号为9618的建设银行账户上。
2019年7月12日,宋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问郭某甲情况,夏某某假借已找好关系人称只要郭某甲家属退赃40万元就行,后夏某某向宋某某要帮忙跑关系的费用,宋某某通过微信向夏某某转****。
2019年7月底,郭某甲被取保候审,宋某某和郭某甲见面后,才意识到被骗。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彭某某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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