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街**烧烤门口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毒品小马10颗,净重0.9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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