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3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20年7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行凶伤人,于1980年4月17日被镇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24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1日释放。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宝盖路与山巷十字路口曹家坡变压器设备对面的巷子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1克。
2.2020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山巷黑桥西145号宏友肴肉下斜坡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尤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2克。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证人对毒品交易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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