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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住江阴市**镇**图书馆弄**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明知吸毒人员赵某某等5人滥用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仍多次向上述人员出售复方曲马多3397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5g)。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多次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图书馆弄44号处等地,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1045片。

2.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应天路27号旁的一家麻辣烫店门口等地先后多次贩卖给薛某某复方曲马多984片。

3.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江阴市华士镇工农饭店门口等地贩卖给朱某某复方曲马多528片。

4.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图书馆弄44号后门口等地先后2次贩卖给赵某乙复方曲马多24片。

5.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图书馆弄44号、江阴市宏达纺织有限公司门口等地,先后多次贩卖给王某某复方曲马多816片。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时,被查获复方曲马多12片。同日,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村坝里56号百春超市门口扣押到被告人夏某某在网上购买的复方曲马多120片。被告人夏某某贩卖及被扣押到复方曲马多共计3529片,含有盐酸曲马多176.45克。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李晓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江阴市**镇**图书馆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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