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号。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六医院门口马路对面,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4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重0.38克)和若干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重0.10克)贩卖给曾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曾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从夏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夏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照片、通话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照片、毒资照片、称量照片、取样照片;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6.检验报告;7.检查笔录;8.讯问视频、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4月28日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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