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3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新建区**住宅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自2020年5月26日至案发,多次向他人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向熊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100瓶“可非”,熊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夏某某支付了19000元的毒资。
2、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住宅区马路,向夏某乙(另案处理)贩卖了5瓶“可非”,夏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夏某某支付了1200元的毒资。
3、202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住宅区马路,向夏某乙(另案处理)贩卖了5瓶“可非”,夏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夏某某支付了1200元的毒资。
4、2020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住宅区马路,向夏某乙(另案处理)贩卖了2瓶“可非”,夏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夏某某支付了450元的毒资,尚欠30元毒资未支付。
被告人夏某某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夏某某家中冰箱当场查获88瓶“可非”,经抽样提取鉴定,均检测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夏某乙、熊某某、朱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迪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