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67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区**会**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瑞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以1万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已判)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克左右。后周某某将该毒品予以贩卖和吸食。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记录、动车及飞机票订票信息、扣押清单、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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