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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号。因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网上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五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子的淫秽视频、图片用于贩卖。后夏某某注册抖音号五个,并利用淫秽视频中未成年女子作为头像吸引客户添加其QQ号及微信号,销售淫秽视频、图片。经查,夏某某以每套30元的价格销售淫秽视频、图片,每套产品内含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子的淫秽视频、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子的图片。截止至被抓获,夏某某通过贩卖上述淫秽视频、图片获利38027.89元,合计约贩卖上述未成年人淫秽视频3801部,淫秽图片3801个。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在深圳市福海街道**社区***公司抓获夏某某,并在夏某某的手机扣押淫秽视频128部,淫秽图片17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交易记录、在公安网上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QQ销售聊天记录、发送淫秽视频聊天记录、微信、QQ交易记录照片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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