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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县**镇**村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下线码民投注,自己坐庄与码民对赌,涉案金额61055元。其中接受张某某投注2717元,接受黄某某投注19605元,接受徐某某投注16600余元,接受刘某某投注15235元,接受王某某投注6898元。

被告人夏某某系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夏某某、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设赌供码民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清

2019年12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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