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同月29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室,通过“诚信娱乐在线”的网络赌博平台取得百家乐赌博账号后,采用当面接受投注的方式,提供给参赌人员程某某、董某甲、黄某某、劳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0元。
同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显示屏1台和赌资人民币4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浙江省政府缴款书收据、身份信息;
2.证人程芬某某、董某甲、黄某某、劳某某、邵某某、胡某某、董某乙、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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