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花园**栋**单元**号。2014年1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同案人代某某、甘某某(均己判决)等人,在代某某承租的位于本市海珠区**约**巷**号**楼的房间内,由夏某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至次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同案人及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共计106300元。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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