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14年1月份因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鲁******越野车从山东省青岛市前往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从潘**处(另案处理)购买了9万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放置于牌照为鲁******越野车后备箱黑色挎包内。2019年11月6日18时许,夏某某驾驶鲁******越野车搭载邱**、何**二人,从湖南衡阳市往山东省青岛市方向行驶,途经麻城市高速鄂东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297.78克。经鉴定,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85%。故涉案甲基苯丙胺净重225.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黑色挎包照片;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邱**、何**的证言;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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