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乐清市清江镇上埠头村三岔路口销售“贪吃螺”,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贪吃螺”2.775千克。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认定,查获的“贪吃螺”为半褶织纹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半褶织纹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报告书;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建旭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58588*****)。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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