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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46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决定于2018年5月9日、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7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8月20日该分局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夏天,被告人夏某某明知其从部队营房收购的物品中有军用枪支散件,仍然将三百余个枪支散件出售给金某某(另案处理)。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一百六十个是军用制式枪支专用散件,可以折算为五支成套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同案犯金某某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盛哲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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