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股份有限公司**部**,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夏某某通过编写****、**** 、****、****木马程序,多次侵入服务器位于本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太原市***内的太原市***平台、太原市****外网、太原市****和*********系统、太原市毕业生****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系统内的部分内容截图后获利300元。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 、****、****符合木马程序特征,通过此类程序可以侵入信息系统、获取远程计算机控制权,并可以进行数据传输等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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