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看到某主播带猎枪上山打猎,便萌生自己组装射钉枪的念头。随后,其通过淘宝、拼多多等平台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组装射钉枪所需的零部件,并通过网络查阅、学习射钉枪组装方法。9月,其利用务工所在工地的切割机将套筒前端切开一个口,装上射钉器,再把无缝钢管直插进套筒,将瞄准器固定在无缝钢管上,完成射钉枪的组装。之后,夏某某多次使用组装好的射钉枪上山打猎。2019年4月,夏某某又通过拼多多购买无缝钢管、管套用于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期间,夏某某为防止被人发现,长期将射钉枪藏匿于其位于寿宁县**乡**村**号家的后山约700米处的草丛内。案发后,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带领民警找到上述射钉枪,民警对查获的射钉枪予以扣押送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夏某某非法改造的射钉枪属于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激发空包弹发射钢珠,符合枪支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扣押的枪支;
2、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交易记录截图、制作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锈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05929****。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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