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9********,满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市金州区**厂**,住大连市金州区**号,曾因非法占用林地,于2013年7月5日被大连金州**水利局罚款人民币30010元,限2013年10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貌;因非法占用林地,于2013年12月10日被大连金州**水利局罚款人民币55000元,限2013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貌;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退回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租用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徐家村(现为金龙村)龙头山土地,约定在租用期内,不得破坏周边林地。夏某某在承包期限内陆续在炮药库附近林地非法建猪圈、建房、水泥硬化地面等,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建成养猪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夏某某构建房屋、水泥地面及猪舍等硬覆盖面积5.32亩,现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致使森林植被不可恢复;裸土地软覆盖面积0.9亩,林地土壤未被破坏,森林植被可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资产评估报告;
6.大连市**研究有限公司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农用地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夏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学军
代理检察员: 郭林枭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30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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