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技校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宝山分部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上海**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科二期融资租赁债券转入协议》等理财协议,约定年化收益率8%-10.5%,至2018年7月,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兑付本金及利息。经审计,共吸收资金6亿余元人民币,造成246位投资者约人民币3882万元本金未兑付,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132万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宝山分部人员,宝山分部的业务就是通过公开宣传,和客户签订理财合同,承诺收益,吸收客户资金。
2.投资参与人王某某、樊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其因宣传至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宝山分部投资的情况。
3.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涉案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5.被告人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高沈怡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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