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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邱某某、官某某(均在逃)合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本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座**楼,2017年搬到本市福田区梅林**栋**,2017年12月变更经营地址为本市罗湖区**大厦**座**楼。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总裁,犯罪嫌疑人官某某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任市场总监。“**公司”经营外汇理财MT4平台,理财模式是让客户向该公司投资,公司负责外汇买卖操作,承诺给予客户的年化率为24-8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还成立**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数字珠宝JAC虚拟币,经营模式是让投资者投资购买数字珠宝JAC虚拟币,发行价为1元,承诺上市价为2元,三个月内上市。现有戴某等28名投资者向“**公司”投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4234.7445万元。投资到期后,“**公司”、**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没有兑现承诺,将平台关闭,客户无法提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邱某某、官某某等人逃匿。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7年3月开始为“**公司”拉客户投资,从中获取客户投资额10%的业绩提成。被告人夏某某共拉了4名客户到“**公司”投资,分别是戴某投资160万元人民币、郑某敏投资212万元人民币、于某娟投资115万元人民币、付某佳投资110万元人民币,上述4名投资者投资合计597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账号的投资记录、资管账户协议、转账电子回单和支付业务回单、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证人郑某敏、戴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忠明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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