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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拘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晚,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至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窝点。为达到让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的目的,被告人夏某某参与并安排杨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等人以堵门、看守、跟随等方式防止刘某某离开,直到2018年12月2日上午,刘某某在被带去上课的途中,趁杨某某、王某某不备才得以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夏某某的人员基础信息、入所人员健康体检表、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4.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其寝室成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共十余日,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晋韫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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