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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汉族,大学文化,湖北**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号,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号**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与报案人刘某某系本市武昌区**栋**室、**室的住户。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因不堪楼上噪音困扰,与其丈夫上楼向被告人夏某某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夏某某手持一把手枪指向刘某某丈夫,后刘某某与其丈夫一起将手枪夺下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住所**。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所非法持有的八把疑似枪支,其中有五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积玉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处证明材料等书证;4.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5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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