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60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路**花园**幢**号,在鹤山市**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7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夏某某在广东省鹤山市**风景区内非法猎捕一只库氏绒,后将该只库氏绒私自运往南海区**镇**路**号的档口内饲养。经鉴定,库氏绒属于CITES附录Ⅱ保护级别的动物。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夏某某在未办理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其车牌号为粤Y0****的小汽车将1只红绿金刚鹦鹉、4只和尚鹦鹉、1只喜庆亚马逊鹦鹉和1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分多次从鹤山市**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CITES附录Ⅱ保护级别的动物。
3.(1)2016年起,夏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商谈买卖鹦鹉的事宜。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20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分三笔共转账14000元人民币给夏某某,从夏某某处购买了4只和尚鹦鹉、1只折衷鹦鹉、1只黑凯鹦鹉和1只非洲灰鹦鹉;
2016年8月20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夏某某转账10500元,从夏某某手中购买了2只非洲灰鹦鹉和1只吸蜜鹦鹉;
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分两笔共转账8000元给夏某某,向夏某某购买了6只和尚鹦鹉和1只吸蜜鹦鹉。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尚鹦鹉、吸蜜鹦鹉、折衷鹦鹉、黑凯鹦鹉属于CITES附录Ⅱ保护级别的动物,非洲灰鹦鹉属于CITES附录Ⅰ保护级别的动物。
(2)2017年,夏某某与吴某某通过微信谈好,由夏某某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2只小葵花鹦鹉,后因鹦鹉生病,吴某某将上述两只小葵花鹦鹉退回给夏某某。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小葵花鹦鹉属于CITES附录Ⅰ保护级别的动物。
(3)2018年,夏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谈好,由夏某某以3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1只非洲灰鹦鹉,后该只非洲灰鹦鹉死亡,已被张某某本人丢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非洲灰鹦鹉属于CITES附录Ⅰ保护级别的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店铺,联系电话:1533844****、1307819****
2.卷宗4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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