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物流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广西东兴市**物流将牡丹、莲花、SESE等品牌香烟发送至桂林市,安排事先雇请的三轮车司机黄某某将上述香烟从桂林市**物流点提取,再运送至桂林市叠彩区**乡**园内**物流,发往天津、鸡西等地销售。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桂林市叠彩区**乡**园黄某某处查扣牡丹、阿诗玛等品牌香烟4件共计400条;从**物流查扣尚未发货的牡丹、莲花等各品牌香烟6件共计600条;通过**物流召回并查扣已发货的牡丹、莲花等各品牌香烟9件共计890条。上述查扣的各品牌香烟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生产单位均为境外且均为伪劣卷烟,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查扣的各品牌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234095.4元。被告人夏某某自述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约8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清单、价格证明、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蒋 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均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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