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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经营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76********,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住绥宁县**镇**街恒丰平价商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绥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绥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添加了上线四个微信,上线微信昵称分别为“12345投注备用2号”、“12345”、“新12345投注”、“投注号一号”,其通过微信在绥宁县**镇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码民通过微信将码单报给夏某某,夏某某将收集的码单统计好通过微信报给其上线,开奖后其上线按照特码四十五倍的赔率进行赔付,上线按照报送六合彩码单金额的百分之四点五进行返利。夏某某在经营地下六合彩期间共接收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尹某某及下线码民码单共计846554元,非法获利11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甲、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尹某某、蒋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4、蒋某某、杨华增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六合彩”投注方式聚众赌博,收受匡某某、张某丙、尹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码民码单共计8465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1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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