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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夏某乙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5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夏某丙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派出所后院准备将夏某丙带上警车送鹰潭体检时,遭到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暴力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夏某甲、夏某乙等人强行关上警车车门,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拉扯,阻止民警将夏某丙带上警车,导致**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和辅警敖某某被抓扯受伤,且江某某警服上衣口袋被拉破。由于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强行阻挠,夏某丙没有在当日被送走体检。当日下午,夏某甲、夏某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镇政府出具了谅解书,**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和辅警敖某某也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夏某甲、夏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汪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四人受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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