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抢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夏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到宣威市**乡**村委会**村被害人孙某甲家盗走人民币1000元及一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后火腿。
2、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到宣威市**乡**村委会**村被害人孙某乙家盗走人民币115元。
3、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和夏某乙驾驶云D****号摩托车到宣威市**镇**村委会**梁子盗走被害人夏某丙一只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羊。
4、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和夏某乙驾驶云D****号摩托车到宣威市**镇**村委会**梁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夏某丙一只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多次盗窃,且其中两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并使用暴力手段与他人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乙与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作案工具锄头1把,摩托车1辆;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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