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开发区,无业。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绘图员。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1月4日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96********,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号,汽车销售。2019年11月8日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8********,汉族,在读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学院**栋公寓**室,学生。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苑**栋**室,中国**保险公司人事部科员。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网购平台大量注册商铺,雇佣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通过**网购平台下单购买虚假商品后生成代付二维码,并将生成的代付二维码通过二维码管理专用网站提供给“合作方”实施诈骗活动。几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所提供的二维码用于刷单诈骗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代付二维码提供给他人,收取被骗资金后转给朱某某,从中牟利,几被告人使用的**号码流水高达49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网购平台电子数据整理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包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朱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明知他人利息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代付二维码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祁某甲、夏某乙现取保候审。夏某甲住广东省惠州市**开发区;沈某某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杨某某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海某某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号;祁某甲住安徽省**学院**栋公寓**室;夏某乙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苑**栋**室。
2.公安卷宗7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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