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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邱某甲等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办事处******号)。因非法买卖汽油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6月21日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明光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身份证号码37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非法买卖汽油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6月19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明光市**村**号(户籍所地在明光市**巷**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汽油于2019年3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明光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明光市**镇**村**组**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汽油于2019年3月2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汽油于2019年3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8月9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9年3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明光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镇**村**组**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9年6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刘某甲违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薛某甲、吴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独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叶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夏某甲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销售汽油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邱某甲协商合伙经营汽油生意。俩人约定由邱某甲提供资金,夏某甲负责购买加油设备及皖MO****号牌JAC厢式货车,改造车辆并加装储油罐用于卖油,双方约定利润对半分成。二人在苏巷镇小郢租一院子将用于存油的二个大铁罐埋放于院内地下。后俩人前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强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汽油,并委托物流公司发布使用一辆运油车的消息,运费为240元/吨。油罐车驾驶员薛某甲获知后与俩人联系,后长期合作。因夏某甲、邱某甲前往山东多有不便,便委托薛某甲代为向公司结款购买汽油并运送至明光,薛某甲赚取相应的运费。

2019年5月份夏某甲为牟取更大利益,独自购买皖M1****号牌箱货车改装卖油,并联系薛某甲代为结款、购买汽油用于销售,后该车自燃烧毁。2019年7月份,夏某甲、邱某甲俩人雇佣被告人刘某甲为驾驶员,约定月工资4000元,刘某甲遂驾驶改装汽油车送油贩卖。2019年9月20日晚,刘某甲驾驶皖M0****加油车至苏巷小郢存油点加油时车辆着火,夏某甲为逃避处罚将着火的车辆驾驶到新104国道苏巷丰庄路段,后弃车逃跑。

自2019年3月份至9月份,夏、邱二人合伙购进138万余元汽油用于售卖,夏某甲个人购进24万余元汽油用于售卖,二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薛某甲为赚取运费,在明知夏某甲、邱某甲二人私卖汽油的情况下,仍代为结款向**石化公司购买汽油十三车并运送至明光,涉案金额162万余元,赚取运费2万余元。

在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合伙批发贩卖汽油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独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叶某甲为了牟取利益,均改装二手面包车,加装油罐、加油枪,从夏某甲、邱某甲处批发汽油对外零售,涉案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认为售卖汽油能牟取利益,便购买一辆红色号牌为皖M5****二手五菱面包车,加装1000L大小的铁罐及加油枪。从夏某甲、邱某甲处购买汽油非法对外销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该刘非法销售汽油1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认为售卖汽油能牟取利益,便购买一辆无牌二手金杯面包车,加装1000L大小的铁罐及加油枪。夏某甲联系该吴以后,该吴便从夏某甲处购买汽油非法对外销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吴非法销售汽油24万余元,获利4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夏某甲处加私油后,认为销售汽油能牟取利益,便改装皖M9****号牌面包车,加装塑料桶、加油枪,从夏某甲处购买汽油后非法对外销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罗非法销售汽油19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利益,与夏某甲协商自己对外销售汽油。该王购买一辆二手皖ML****号牌面包车,加装1000L的塑料桶、加油枪对外销售汽油。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该王非法销售汽油19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独某某听自己老表夏某甲说最近在对外批发汽油售卖,能赚钱,没事可以一起干。该独为牟取利益,便购买一辆皖M6****号牌面包车,加装1000L大小的塑料桶、加油枪,从夏某甲处购买汽油对外销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该独非法销售汽油12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为牟取利益与夏某甲协商自己对外销售汽油。该刘购买一辆二手皖M3****号牌面包车,加装1000L大小的塑料桶、加油枪对外销售汽油。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刘非法销售汽油11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与夏某甲认识后,为牟取利益,答应帮助夏某甲在滁州销售散装汽油,该尹购买一辆无牌二手面包车,加装1000L大小的铁罐、加油枪,俩人约定该尹月工资3000元加上月汽油销售额3%提成收入。一个月后,俩人更换合作方式,该尹自拿自销,多劳多得。自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尹非法销售汽油8万余元,获利1.4万余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与夏某甲结识,7月份,夏某甲联系该叶帮其卖汽油。叶某甲同意后,便驾驶自己改装的皖MG****号牌车辆从夏某甲处拿油对外售卖。自2019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叶非法销售汽油7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唐某某、戴某甲、薛某乙、吴某乙、杨某某、罗某乙、邱某乙、邱某丙、陈某甲、黄某某、夏某乙、戴某乙、陆某某、刘某丙、戴某丙、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章某某、叶某乙、锁某某、孟某某、陈某乙、于某某、车某某、刘某丁、戴某丁、刘某戊、高某某、毛某某、刘某己、王某丙、张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薛某甲、刘某甲、吴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独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明光市公安局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车辆自燃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明知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非法经营汽油仍帮助代为购买并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独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叶某甲无经营许可证仍从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处购买汽油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各自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贯中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刘某甲、薛某甲、吴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独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叶某甲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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