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4********,汉族,文盲,公司经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绍兰,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公司经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 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管理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 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弄**号**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栋。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新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浙江省慈溪市**镇**路**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 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2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201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弄**号**室。2013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1998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 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号**室。2008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社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2013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 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黄绍兰、夏某乙、黄某丙、夏某丙、黄新春、张某乙、金某某、任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梁某某、夏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上述十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下半年起,至韩国济州岛赌场内承包赌厅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黄绍兰、夏某乙等多人,以其在上海市嘉定区的办公室为主要活动场所,在嘉定区等地多次通过免费旅游、提供筹码等手段,引诱、组织大量人员赴韩后至上述赌厅进行百家乐赌博,待参赌人员赌输后当场或将参赌人员带至夏某甲在当地租用的办公室,采用扣留护照、言语威胁等方式让参赌人员签下借款单。参赌人员回国后,夏某甲多次安排人员以非法拘禁、上门滋扰、强住参赌人员家中、民事诉讼等软硬兼施方式索取非法赌债;还以高额赌债利息为名向相关参赌人员勒索钱款。由此形成以夏某甲为首要分子,黄绍兰、夏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甲、黄新春、夏某丙、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此外,夏某甲、黄绍兰为掩盖罪行、逃避处罚而实施妨害他人作证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
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上述犯罪集团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王某丙、张某丙、某某甲、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夏某戊、任某乙、张某丁、徐某某、张某戊、石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王某乙、严某某、茅某某等人,至韩国济州岛被告人夏某甲租用的赌厅,使用夏某甲提供的筹码进行百家乐赌博,赌资数额总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后从参赌人员处索得1000余万元。其中夏某甲主要负责招揽赌徒、组织指挥其他集团成员等;被告人黄绍兰主要负责管理相关资金、索要赌债及向集团成员刘某甲、黄新春、夏某丁、张某甲等人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夏某乙主要负责订购机票、保管护照、整理赌场账目、发放赌博筹码等。其余集团成员分别受夏某甲安排、指使,或担任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开车接送、陪同服务、记录码量等,或招揽、联系参赌人员,或参与向参赌人员索债。被告人金某某、任某甲、梁某某、张某乙及夏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明知夏某甲开设赌场,仍受夏某甲、黄绍兰等人安排,为该犯罪集团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实施揽客、索债等行为。其中:
1.被告人夏某甲、黄绍兰、夏某乙涉及上述全部参赌人员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3000余万元;
2.被告人刘某甲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任某乙、张某丁、徐某某、张某戊、石某某、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丙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1000余万元;
3.被告人黄新春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丙、某某甲、张某丙、夏某戊、王某甲、任某乙、张某丁、徐某某、张某戊、王某丁、孙某甲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2000余万元;
4.被告人夏某丙涉及参赌人员严某某、茅某某、孙某甲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700余万元;
5.被告人黄某丙受黄绍兰安排,采用充当借款人、至银行虚假走账、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参与向参赌人员任某乙、石某某、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索债,赌资数额总计1000余万元;
6.被告人张某甲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丙、孙某甲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600余万元;
7.被告人夏某丁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丙、某某甲、张某丙、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石某某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1000余万元;
8.被告人金某某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丙、某某甲、张某丙、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800余万元;
9.被告人梁某某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丙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600余万元;
10.被告人任某甲涉及参赌人员孙某甲等人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总计400余万元。
11.被告人张某乙涉及参赌人员王某丙的相关事实,赌资数额为1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夏某甲为索要上述赴韩参赌人员所欠赌债,多次纠集、安排被告人黄新春、夏某某等多人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事等“软暴力”手段,至参赌人员王某丙、某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石某某、严某某、茅某某等人家中或工作、经营场所等处索债。其中,被告人黄新春参与向某某、某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滋扰索债。
三、敲诈勒索犯罪
2014年10月底11月初,被害人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至韩国济州岛赌博期间,欠下被告人夏某甲赌债共计458万元,夏某甲遂伙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孙某甲三人带至夏某甲韩国办公室内,以扣押护照不让回国为要挟,逼迫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签下总金额为458万元的借款单。同年11月4日,夏某甲、刘某甲陪同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回国后,夏某甲在机场即安排刘某甲等多人假借支付利息的名目逼迫孙某甲等人签下含虚高金额的480万元借款单,再通过虚走银行流水的方式形成虚假债务。此后,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外出躲债,夏某甲遂多次指派多人至孙某甲等人家中上门滋扰,并强行霸占孙某甲位于本区**镇**村**号的别墅。截止2018年8月,孙某甲被迫卖房还款240万元,王某乙还款100万元。
四、非法拘禁犯罪
2014年5月,被害人任某乙、张某丁等人至韩国济州岛赌博期间,欠下被告人夏某甲赌债共计183万元。同年8月11日15时许,夏某甲指派曹某某(在逃)等十余人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张某丁经营的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将张某丁强行带至徐汇区某咖啡店内看管索债,并逼迫张某丁联系任某乙于当日下午17时许赶至上述咖啡馆,随后曹某某等人分别将张某丁、任某乙带至徐汇区、普陀区等处索债。至次日20时许及午夜,任某乙、张某丁先后偿还部分赌债后才被放行。
五、妨害作证犯罪
2019年6月,孙某甲等多人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举报以被告人夏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夏某甲从他人处获悉其被十余人联名举报后,于同年7月至10月间,伙同被告人黄绍兰通过约见举报人、放弃债务、退还钱款、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贿买举报人孙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任某乙、俞某某、王某丙等人,唆使举报人至公安机关撤回举报、作伪证,谎称其与夏某甲之间仅为一般债务纠纷,无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顺利侦办。其中,夏某甲、黄绍兰退还孙某甲210万元,王某乙10万元,赵某某1万元,任某乙56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抓获被告人夏某甲、黄绍兰、黄某丙、夏某丙、夏某乙、张某乙,于同月22日抓获黄新春,于同年8月17日抓获任某甲、张某甲、金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夏某丁。被告人黄新春、梁某某、夏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张某乙在审查逮捕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黄绍兰、夏某乙、黄某丙、金某某、任某甲、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各被告人的相关房产、车辆、现金、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借款单、收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出入境记录、民事判决书、110报警记录等书证;2.参赌人员王某丙、张某丙、某某甲、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夏某戊、任某乙、张某丁、徐某某、张某戊、石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王某乙、严某某、茅某某等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乙、陶某某、张某己、陆某某、李某甲、某某乙、汤某某、夏某己、李某乙、凌某某、张某庚、陈某乙、孙某乙、孙某丙、张某辛、席某某、王某丁、顾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樊某某、俞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 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6.十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绍兰、黄新春、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伙同被告人黄绍兰、夏某乙,为非法牟利,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等方式,多次组织、招揽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黄新春、夏某丙、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等人明知夏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纠集人员多次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恐吓他人并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春受夏某甲安排,多次实施上述滋扰索债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要赌债利息为名,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对他人进行要挟、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安排他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赌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伙同被告人黄绍兰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黄绍兰、夏某乙、刘某甲、黄新春、夏某丙、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境外及本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是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绍兰、夏某乙在犯罪集团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黄新春、夏某丙、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及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绍兰、夏某乙、黄新春、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绍兰、黄新春、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甲、黄绍兰、刘某甲、黄新春在判决宣告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就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绍兰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就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予以数罪并罚;就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新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就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丁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须洁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绍兰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乙、刘某甲、黄新春、夏某丙、黄某丙、张某甲、夏某丁、金某某、梁某某、任某甲、张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8册。
3.赃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7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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