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怀化市鹤城区**村**组,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凉亭坳鹤城服务区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江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江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夏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夏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及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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