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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街**号,住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夏某甲驾驶粤Y****1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严某甲、妻弟严某乙、儿子夏某乙,从监利县**镇**路**号出发前往**镇**村。同日19时30分许,夏某甲驾驶该车行至**镇改线道**宾馆门前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前中部将行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夏某甲下车查看情况并对王某甲施救,严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夏某甲独自离开现场步行回家,将事故经过告诉了母亲朱某某,朱某某赶至现场,与其他亲属一起等候处理,并于当晚支付丧葬费3万元。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投案。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夏某甲驾车忽视交通安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夏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Y****1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严某乙、严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詹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材料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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