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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夏某甲,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夏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9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饮酒后驾驶苏HN****号轿车从家沿涟新路、346省道到涟水县涟城街道闸北村红星商店,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到场民警当场查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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