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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饮酒后驾驶鄂D****0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监利市**镇**小区附近出发,前往**镇**社区。同日19时45分许,夏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大道**门前路段时,遇监利市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夏某甲进行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夏某甲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夏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0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夏某乙的证言;4.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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