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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在明知夏某乙(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夏某乙驾驶由夏某甲所有的粤RP****号牌的小型轿车,并搭载其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9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夏某乙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4.6mg/100mL。到案后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结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85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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