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夏某甲,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夏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2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酒后驾驶苏NA****三轮汽车,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青年路与245省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824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