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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4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在浠水县洗马镇夏铺村六组茅草山修坟时,在坟前烧纸钱,不慎引发山林大火。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夏某甲积极找人,救火并向村委会报告。当日16时许,大火被扑灭。经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07公顷(7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3公顷(64.5亩)。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夏某甲赔偿了该林地承包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4.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调查报告;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七十五周岁以上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卫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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