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6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裕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8月14日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克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乙(夏某甲的儿子)涉嫌强奸罪移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经夏某乙强奸案主审法官韩某甲(另案处理)推荐,夏某甲到讷河市顾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顾某某(另案处理)代理此案。夏某甲为使韩某甲给夏某乙案作出无罪判决,通过顾某某给该案主审法官韩某甲行贿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9月29日,夏某乙等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夏某乙判决后,韩某甲到顾某某律师事务所将该行贿款取走。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讷河市拉哈镇高速收费站将其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
2证人郭某某、韩某甲、顾某某、索某某、韩某乙等28人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艳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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