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夏某甲因猥亵妇女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3许,被告人夏某甲在安化县羊角塘镇柏杨村李某某家柴火房内,利用李某某(90周岁)不会讲话、不懂反抗,摸了其胸部、阴部,后被李某乙等人发现后逃跑。
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李某甲、夏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指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利用李某某不懂反抗,对其实施了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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