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86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岩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与廖某某、章某某、汪某某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2011)台黄商初字第00351号、(2012)台黄商初字第476号、171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人夏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廖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偿还章某某借款人民币86000元、偿还汪某某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相关案件受理费及利息等。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9月21日、2013年3月18日对三个案件立案执行,并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人夏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告人夏某甲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3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台黄执民字第987号之六、之十执行裁定,拍卖被告人夏某甲与案外人朱某某、夏某乙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鑫城天元商务广场15幢1单元302室及15幢S6、S14二间车库房地产,并于2020年5月18日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被告人夏某甲或其他居住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主动腾房迁出上述查封的房屋,被告人夏某甲及其他居住人逾期未迁出。2020年06月ll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院依法对被告人夏某甲的上述房产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夏某甲仍拒不迁出上述房产。
2020年06月28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再次通过l2368短信平台告知被告人夏某甲在限定期限内腾房,及逾期不腾房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如涉及唯一住房的,可书面向法院申请预留拍卖唯一住房的基本居住安置费用,被告人夏某甲至今仍拒不迁出上述房产。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夏某甲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查封公告、执行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所有电子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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