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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7年7月16日,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以(2018)湘0923民初504号判决书,由被告夏某甲、夏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夏某乙、夏某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420元,本息合计130420元。判决生效后,夏某甲、夏某丙夫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书中明确的义务。理由如下:2017年2月,夏某甲在戴某某处入股8万元投资龙塘高速冷江北互通工程,后夏某甲陆续在戴某某处借款累计22500元。2018年8月20日,夏某甲在戴某某手中拿到该剩余的57500元股本后给其岳父,未执行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504号判决书,还款给夏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证明、安化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安化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证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病情证明及照片、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还款协议书、撤诉报告、收条、短信截屏照片、情况说明、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夏某丙、夏某乙、夏某丁、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和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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