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女,68岁)在农地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追打至坯塘边,夏某甲与李某某分别使用铁铲、树枝等工具击打对方身体。随后被害人夏某乙(李某某丈夫,76岁)赶到现场,夏某甲与李某某、夏某乙再次互相厮打,三人均受伤。经陕西宝鸡科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侧丘脑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夏某乙左侧肱骨远端撕脱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夏某甲本次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症状,评定为轻微伤;夏某甲本次外伤致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1日9时18分,群众翟某某报警。6月18日、8月28日,民警通过电话将夏某甲传唤至**镇派出所接受询问、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铲一把;2.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丙、夏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夏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陕西宝鸡科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斐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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