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0时左右,被告人夏某甲至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小区**单元**室其前妻佟某某家中,因家庭纠纷与佟某某丈夫被害人杨某某打斗,将杨某某面部等多处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乙、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夏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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